摘要:近日,金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对被告人张某、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宣判,两名被告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和1年2个月,并处罚金。同时,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,判令两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,费用由被告人承担,并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费用人民币1050元。
近日,金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对被告人张某、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宣判,两名被告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和1年2个月,并处罚金。同时,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,判令两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,费用由被告人承担,并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费用人民币1050元。
据悉,今年7月26日,金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、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,经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张某、李某(系母子关系)两人为获取非法利益,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从他人处低价购进经过包装的白酒进行销售,后被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烟酒店内查获假冒西凤酒438瓶,假冒五粮液酒114瓶,假冒茅台酒42瓶,假冒剑南春酒6瓶,共计600瓶,经认定,两被告人销售的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货值金额共计20余万元。两被告人当庭对售卖假酒的事实供认不讳。

金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应当予以处罚,此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两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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