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关键词]食品安全 公益诉讼
[要旨]该案属于典型的食品安全类案件,被告在生产的土豆粉、凉粉中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,通过销售网销往多个地区,严重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。
[基本案情]咸阳市沣西新城小王村宣康食品厂于2015年2月10日注册成立,主要生产土豆粉、凉粉、绿凉粉。注册经营者为丁亚伟(系陈奎、丁群英之子),实际经营者为陈奎、丁群英。在没有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,自2015年7、8月份起,陈奎、丁群英二人租赁咸阳市秦都区陈阳寨街道办小王庄村一家民房,雇佣工人从事土豆粉、凉粉的加工生产。陈奎、丁群英二人为使产品劲道、卖相好、保存时间长,在生产的土豆粉、凉粉中违法添加明矾、山梨酸钾防腐剂。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公司鉴定,宣康食品厂所生产的土豆粉中检测出不得使用的添加剂山梨酸钾、凉粉中含有不得使用的铝成分。土豆粉山梨酸钾检出量为0.177g/kg,绿凉粉中明矾检出量为803mg/kg;凉粉中明矾检出量为78.7mg/kg。仅2017年9月3日至10月18日共计销售土豆粉、凉粉10万余斤,销售金额高达128645元。
陈奎在咸阳三号桥附近新阳光菜市场的经营摊位,以批发、零售的方式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土豆粉和凉粉。除了零售给附近居民、给该菜市场的六七家经营者送货外,其产品还批发销往礼泉、乾县、泾阳等地,再通过批发商销售给菜市场摊点、小吃店铺,流入市场被消费者购买食用。
[点评]该案的办理,是咸阳地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,旨在推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探索,同时对于关系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起到警示作用,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侵害,保障千家万户“舌尖上的安全”,具有一定的指导示范意义。
一、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公告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三条的规定,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需履行诉前公告程序,公告期满后,若有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,则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合法。办理该案时因尚无公告先例,经请示市、省院,公告需选择面向全国发行的公开刊物,办案人员最终于2018年3月28日在《检察日报》刊登公告,法院对其合法性给予了肯定。
二、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对人体的危害性鉴定引入专家意见
本案中经鉴定,宣康食品厂所生产的土豆粉中检测出不得使用的添加剂山梨酸钾、凉粉中含有不得使用的铝成分。土豆粉山梨酸钾检出量为0.177g/kg,绿凉粉中明矾检出量为803mg/kg;凉粉中明矾检出量为78.7mg/kg。对于这一鉴定结果,到底对人体有无危害,危害大小,因其具有的专业性,办案人员寻求了咸阳市营养学会的专家帮助,并形成了《关于涉案食品添加问题的征询报告书》,经过法庭质证成为了该案的合法证据。
三、该案诉求得到法院支持,具有实践意义。
本案中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为:1.判令宣康食品厂、陈奎、丁群英在咸阳市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;2.判令上述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86450元。尤其第二项诉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,宣康食品厂、陈奎、丁群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,应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86450元。在庭审中,被告陈奎对于自己记录的销售账本的账目当庭承认,在法律上、事实上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链,法院对于该项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予以了支持。
四、对于市场的食品安全起到警示作用
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权利,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标准,就是为了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。这也就意味着,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生产的最低要求,一旦这个标准被打破,生产出来的食品必然会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侵害,这种损害可能是即时的、触目惊心的,也可能是缓慢的、不易被发现的,本案中超范围添加了山梨酸的土豆粉,超范围添加了明矾的凉粉就属于后者。消费者可能难以即时发现自己的健康权已然被侵害,即便发现了,由于诉讼成本的问题、专业技术鉴定的问题,可能也难以单独提出诉讼,但违法行为决不可放纵。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公益诉讼,就是为了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、捍卫消费者的健康权益。
本案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,违法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,并经过媒体的宣传,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,对于市场的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,起到了良好的示范警戒作用。
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行动
[关键词]食品安全 公益诉讼
[要旨]该案属于典型的食品安全类案件,被告在生产的土豆粉、凉粉中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,通过销售网销往多个地区,严重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。
[基本案情]咸阳市沣西新城小王村宣康食品厂于2015年2月10日注册成立,主要生产土豆粉、凉粉、绿凉粉。注册经营者为丁亚伟(系陈奎、丁群英之子),实际经营者为陈奎、丁群英。在没有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,自2015年7、8月份起,陈奎、丁群英二人租赁咸阳市秦都区陈阳寨街道办小王庄村一家民房,雇佣工人从事土豆粉、凉粉的加工生产。陈奎、丁群英二人为使产品劲道、卖相好、保存时间长,在生产的土豆粉、凉粉中违法添加明矾、山梨酸钾防腐剂。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公司鉴定,宣康食品厂所生产的土豆粉中检测出不得使用的添加剂山梨酸钾、凉粉中含有不得使用的铝成分。土豆粉山梨酸钾检出量为0.177g/kg,绿凉粉中明矾检出量为803mg/kg;凉粉中明矾检出量为78.7mg/kg。仅2017年9月3日至10月18日共计销售土豆粉、凉粉10万余斤,销售金额高达128645元。
陈奎在咸阳三号桥附近新阳光菜市场的经营摊位,以批发、零售的方式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土豆粉和凉粉。除了零售给附近居民、给该菜市场的六七家经营者送货外,其产品还批发销往礼泉、乾县、泾阳等地,再通过批发商销售给菜市场摊点、小吃店铺,流入市场被消费者购买食用。
[点评]该案的办理,是咸阳地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,旨在推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探索,同时对于关系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起到警示作用,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侵害,保障千家万户“舌尖上的安全”,具有一定的指导示范意义。
一、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公告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三条的规定,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需履行诉前公告程序,公告期满后,若有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,则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合法。办理该案时因尚无公告先例,经请示市、省院,公告需选择面向全国发行的公开刊物,办案人员最终于2018年3月28日在《检察日报》刊登公告,法院对其合法性给予了肯定。
二、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对人体的危害性鉴定引入专家意见
本案中经鉴定,宣康食品厂所生产的土豆粉中检测出不得使用的添加剂山梨酸钾、凉粉中含有不得使用的铝成分。土豆粉山梨酸钾检出量为0.177g/kg,绿凉粉中明矾检出量为803mg/kg;凉粉中明矾检出量为78.7mg/kg。对于这一鉴定结果,到底对人体有无危害,危害大小,因其具有的专业性,办案人员寻求了咸阳市营养学会的专家帮助,并形成了《关于涉案食品添加问题的征询报告书》,经过法庭质证成为了该案的合法证据。
三、该案诉求得到法院支持,具有实践意义。
本案中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为:1.判令宣康食品厂、陈奎、丁群英在咸阳市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;2.判令上述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86450元。尤其第二项诉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,宣康食品厂、陈奎、丁群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,应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86450元。在庭审中,被告陈奎对于自己记录的销售账本的账目当庭承认,在法律上、事实上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链,法院对于该项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予以了支持。
四、对于市场的食品安全起到警示作用
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权利,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标准,就是为了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。这也就意味着,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生产的最低要求,一旦这个标准被打破,生产出来的食品必然会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侵害,这种损害可能是即时的、触目惊心的,也可能是缓慢的、不易被发现的,本案中超范围添加了山梨酸的土豆粉,超范围添加了明矾的凉粉就属于后者。消费者可能难以即时发现自己的健康权已然被侵害,即便发现了,由于诉讼成本的问题、专业技术鉴定的问题,可能也难以单独提出诉讼,但违法行为决不可放纵。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公益诉讼,就是为了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、捍卫消费者的健康权益。
本案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,违法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,并经过媒体的宣传,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,对于市场的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,起到了良好的示范警戒作用。




